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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车管所有关机动车注销的公告

2013-09-17 12:29:04 来源:新疆汽车网 作者: 0人参与 0条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第12号令),现对相关机动车信息公告如下:

凡是连续3个检验周期以上逾期未参加机动车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各机动车检测站检验检测车辆并前往车辆管理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15日未参加检验和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电子信息,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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